第一部分 MPA研究生学籍管理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MPA研究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MPA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MPA研究生新生持华中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MPA教育中心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原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华中农业大学医院负责。对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MPA教育中心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MPA研究生持MPA研究生证,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到MPA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确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实践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由MPA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书面意见,MPA教育中心审核批准,否则以旷课论。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MPA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二、请 假
第六条 MPA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注册、上课、从事科研工作、参加培养环节检查及学校、MPA教育中心或导师组织的集体活动,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MPA研究生请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般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班主任、导师或MPA教育中心批准后,方为准假;请病假者,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第八条 请假两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并通知导师;两日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报MPA教育中心备案;两周以上由导师同意,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报MPA教育中心处备案。
第九条 MPA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MPA研究生,须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MPA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MPA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包含休学时间);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MPA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需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治疗或休养的;
(二)因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较长时间的;
(三)因从事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活动,需要中断学习时间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MPA研究生因前款所述情形,足以影响正常学习和课题研究的,应当休学。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以一学期为限,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十二条 MPA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三条 MPA研究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MPA研究生休学申请书》,经导师和MPA教育中心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予以休学。MPA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MPA研究生待遇,学校保留其MPA研究生学籍。
第十四条 MPA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MPA教育中心和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MPA研究生复学申请书》,并附我校指定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复学。
四、退 学
第十五条 MPA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MPA研究生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 MPA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在校住宿学习学生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七) 缺课课时达到两周教学课时数的(按照一周5天,每天8课时计算);
(八) 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 本人申请的。
第十六条 对MPA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MPA教育中心填写《华中农业大学MPA研究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MPA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视同送交。
第十七条 MPA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退学的MPA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MPA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MPA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学校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MPA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MPA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容要求的,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学校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上述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MPA研究生,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再行答辩一次者,结业后,经本人申请,MPA研究生在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 符合《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MPA研究生,经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学习满一学年退学的MPA研究生,学校发放肄业证书;对学习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学年退学的MPA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位论文严重弄虚作假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宣布无效,予以追回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重新颁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新生入学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华中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MPA课程管理
第一条 课程教学计划是MPA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由MPA教育中心根据MPA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教学计划。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其名称应与MPA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致,其课程大纲应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水平,其教学内容应注意及时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思想、新方法、新成果。
需要开设新课程的,必须经课程组、MPA教育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并附课程大纲报MPA教学指导中心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二条MPA研究生教学计划主要通过课程表体现并实施。
第三条课程表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擅自调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应到MPA教育中心领取并填写《临时调课申请单》,经MPA教育中心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下发《调课通知单》,并由MPA教育中心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上课MPA研究生。
第四条 MPA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学校制定的MPA研究生教学计划,安排好学期上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
第五条 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必须修读并参加考试。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的,可申请缓修或缓考1次。
第六条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及格的,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该门课程1次。补考及格的,补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有2门必修课不及格的,则不能申请补考,作退学处理。
第七条 MPA教育中心应加强MPA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保证MPA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八条 MPA教育中心应加强MPA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建设,保证MPA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MPA课程考核
第一条 根据MPA研究生培养目标及要求,MPA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学习一定学分的课程。对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既可以促进MPA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促进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又是对MPA研究生在校学习情况的检验和证明。为规范MPA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方式
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是通过笔试、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形式进行,成绩构成包括考试成绩及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小论文等。考查一般是对MPA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专业实践、文献阅读、社会实践等情况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第三条 考核说明
MPA学员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申请缓考,并由有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专业课程补考、缓考由MPA教育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随同下一年级MPA的课程考试进行。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领取课程教学自查表(见附件3),课程结束后填写,随同课程考核成绩单等一起交到MPA教育中心。
MPA教育中心负责将考试成绩登录在学习成绩一览表上,所有课程完成后给MPA学员出具课程学习成绩单。MPA课程教学过程形成的原始材料(试题、试卷、成绩单、评估材料)按班级装袋,由MPA教育中心统一保管,保存期为五年(按正常学制毕业时起算)。
第四条 考试试题
1.MPA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由MPA教育中心主管领导组织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照难易程度恰当、深度广度适中的原则拟定。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
2.试题应按统一格式打印。
3.课程考试答题纸和草稿纸由开课学院统一提供。答题纸上必须注明MPA学员姓名、学号、考试科目。
未按规定使用答题纸的,不接收其答卷。
4.试题由任课教师印制并保管,考完后将试卷、答卷、成绩登录表一起上交MPA教育中心存档备案。
第五条 考核安排
课程考核必须在开课当学期完成。
1.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2周内进行。
2.学期期末结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
3.考试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和MPA教育中心确定。
4.课程考试的主、监考人员由MPA教育中心负责安排。
5.对于以课程论文、设计等形式进行考核的,授课教师应将课程结束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截止时间等情况报MPA教育中心备查。
第六条 缓考与旷考
MPA研究生必须按当季选课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凭学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在课程考核前填写《华中农业大学MPA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MPA教育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审核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并通知任课教师。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当次考核的,按旷考处理。旷考的,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记入其成绩档案。
第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及成绩送发
1.课程成绩评定一般由任课教师完成,特殊情况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可由MPA教育中心主管领导安排其他教师完成。评阅教师应认真负责地评阅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设计,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同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而不应普遍偏高或偏低。评阅时,不得漏评、漏记、错评、错记,更不得随意送分、加分或减分。
2.任课老师最迟应于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MPA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果填入《华中农业大学MPA研究生成绩登记表》,注明评阅时间并签名后,将《华中农业大学MPA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以及试卷(原卷、答卷)或课程论文、设计及时报MPA教育中心。
3.任何人(包括评阅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成绩或查阅试卷。如特殊情况确须查卷或纠正评错成绩的,经MPA教育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MPA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 MPA考试管理
一、考场规定
第一条 考生持研究生证或学员证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排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坐。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之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闭卷考试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其它物品(包括移动电话机等)要集中放置于教师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可携带记录本和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
第三条 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四条 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半小时。
第五条 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外语规定使用者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上写好考生的班级、学号和姓名。
二、监考教师职责
第六条 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生座位,并宣讲考场规定。
第七条 监考教师要维持考场纪律,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入考场记录表中.若考场秩序混乱,监考教师有权终止考试。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监考教师应认真查点考试人数、缺考人数并记入考场记录表中。收卷时及时清点,试卷要与参加考试人数相符。
第九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营私舞弊。
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1.考后,经查获夹带有关资料者(开卷考试除外);
2.考试中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者(双方同时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者(双方同时处理);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者;
5.交卷后再改动试卷者;
6.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7.使用传呼机或移动电话机等传递考试的有关信息者;
8.其它作弊行为者。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行政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理。
第五部分 奖励和处分
一、奖励
第一条 学校定期对MPA学员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MPA学员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处分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MPA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MPA学员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屡教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MPA学员,应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得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六部分 附 则
一、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MPA教育中心。
二、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MPA 课程教学情况自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任课教师情况
教师姓名
职称
学历
所在院系
教龄
二、课程情况(教学地点:注明具体堀市; 教材:注明作者与出版社)
授课对象: 年级: 班级:
开课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总课时
教学地点
教 材
参考书目
案例名称
案例来源
教学目的
教学方法
注:教学方法填:A-课堂讨论;P一个人撰写分析报告;C一小组撰写分析报告
作业次数
作业总题数
完成情况
课程考试方式(A课堂开卷/P课外开卷/C课堂闭卷/D开闭结合/E不考试)
总人数
参加考试人数
缺考人数
及格人数
任课教师(签字):__________ MPA中心主任(签字):__________
教学秘书(签字):__________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