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是MPA学员获取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MPA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MPA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管理。
第一章 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一条 MPA学员课程由MPA教育中心负责管理。MPA学员课程针对职业背景设置,应符合其管理专业领域用人单位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宽广性,反映本职业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和管理理念的前沿。
第二条 MPA教育中心按照学期的课程表发送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须按MPA教育中心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考核方式、开课单位、授课对象、教材与参考书目、内容简介等。
第三条 根据全国MPA教指委规定:MPA课程学习实施学分制,MPA学员必须修完不少于46个学分(其中核心课程不少于20个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18个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授予学位。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MPA中心对每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根据MPA学员的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在开学第一周把课程表发至MPA学员和任课教师。
第五条 MPA中心选派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专业课程必须由具备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讲授。需在校外聘请任课教师的,由相关培养单位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MPA教育中心审批备案。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根据教学大纲和MPA学员的职业背景选择适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为体现MPA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教师应结合MPA学员的生产或管理实践需求多开展案例教学。
第七条 任课教师依据课程表按时授课,不得随意调课和聘请他人代课。(因故必须调课者应到MPA教育中心办理调课手续,并提前通知MPA学员。)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严肃课堂纪律,每次课必须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三章 教学检查
第九条 MPA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MPA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十条 教学检查内容包括授课质量、课堂教学、考试管理等,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MPA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完成大纲要求课时数,丰富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未尽事宜,以相关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