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MPA授课教师采用案例教学的规定

2011-05-07

1.教师必须采用案例教学,每门课的案例使用数量不得低于MPA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如果任课教师不能按要求数量进行案例教学,学期末必须向MPA教育中心说明原因,若教师连续两学期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数量要求,则停止该教师任课资格。

2.案例教学的案例,必须以网络方式或书面方式提前交给学生,以便学生准备资料、写出案例报告和进行课堂讨论。原则上没有书面或网络形式的口头案例讨论不记入本门课求的案例讨论数量。

3.每学期的教学评估,案例教学不合格的老师要限期改进,原则上,下一学期不安排这些老师继续上MPA专业学位的课程,要求这些老师在足够的案例准备之后,才能恢复教学。

4.每门课程由若干教师组成课程小组,案例教学由课程小组负责组织,统一备课、统一大纲,原则上统一案例。每学年由各课程小组提出本组的优秀案例,参加学院案例评比会,被评上的案例,作为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优秀案例存档,并对课程小组进行奖励。

5.学院成立案例建设管理小组。鼓励自编案例进行教学。凡经案例小组审核通过的案例,学院给予资助。自编案例存入学院案例库。